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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通知
2014/06/12
各学院(系):
根据学校2014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安排,现将本年度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体现“育人为本、服务社会”,坚持教学准入制度;
(二)强调内涵式发展,坚持质量导向,强化代表作制度;
(三)实行分类管理,尊重学科特点,体现学科差异;
(四)坚持“重岗位、重水平、重贡献”,突出工作业绩;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聘工作规范、严谨。
二、本年度工作要点
(一)以《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关于申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及《关于对〈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等文件为依据,按照2007年以来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意见及《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组织工作规程》要求,突出“育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各学部和岗位聘用工作组等在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术标准,规范评聘程序,注重工作业绩,择优评审聘用。
(二)严格评聘组织和评聘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组织工作规程》已于2014年4月印发,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建评聘组织,健全评聘程序,遵守议事规则,坚持回避制度,开展评聘工作。
(三)坚持学术诚信制度和公示制度。申报者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坚持学术诚信。凡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情况者,实行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一票否决制,本年度取消在我校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永久取消在我校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学院(系)应对申报者提交的《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用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在学院(系)内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质询,对提出异议的,学院(系)应及时予以处理。
(四)突出人才培养业绩。在职务评审中,根据学校工作导向,在坚持原有教师职务评审办法,特别是科研评价要求及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执行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改革路线图和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开展工作:
1.进一步完善教学准入制度。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国人民大学教师人才培养情况综合评价表》(见附件1)进行了修订,学院须通过修订后的评价表对拟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的人才培养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者方有资格申报。
2.为教学为主型教师设立专门通道,逐步提高教学为主型教师高级职务比例。在给学院下达的申报指标中,对教学为主型教师进行名额单独分配。
(五)强调高质量学术成果,强化代表作制度。学院(系)负责申报者材料真实性的全面审核,通过学院评议者只需将代表作提交到学校参加评议(申报者提交代表性成果明细表见附件2)。继续坚持匿名评审制度,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同行专家评审工作的要求》,将教授、副教授职务推荐人选的代表作送交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评审须坚持双向匿名和回避制度。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组织应注重对申报者代表性成果学术水平、创新观点的评议。要将代表作作为评聘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代表作优秀的候选人,鼓励教师潜心研究、铸造精品。
(六)探索优秀人才激励机制。
1.进一步关注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的学术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职务晋升、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和制度环境。不断总结经验,继续试行并完善优秀人才在职务评审中的破格晋升制度,大胆将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发展潜力大的年轻教师选聘至高一级职务,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2.在职务评审中,对多次获得“十大教学标兵”、“教学优秀奖”、“十佳班主任”称号或多次以主要获奖者身份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教学奖项一等奖或多次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一等奖或多次获得北京市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且符合申报岗位科研要求及其他任职条件的,学院应当推荐;对获得“十大教学标兵”、“教学优秀奖”、“十佳班主任”称号,或指导学生在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以及在第二课堂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人才培养业绩特别突出、长期获得师生广泛好评的,学院优先推荐。
3.在岗位聘用中,对承担大量教学任务,长期获得师生广泛好评,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获得者或教育部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主持人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者或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者,学院应优先推荐、学校优先聘用。其中符合正常晋升教授二级、三级岗位任职年限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指导教师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可经校长提名直接受聘教授二级、三级岗位。
(七)深化管理模式改革试验,扩大副教授评审权限移至学院(系)范围。根据学校调整管理重心的整体工作部署,自2012年起,我校在信息学院试点副教授职务评审权限移至学院工作。2013年,试点扩大至哲学院、经济学院等10个单位。2014年,在总结并推广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学校决定继续在有条件的学院(系)扩大副教授职务评审权限移至学院(系)试点范围。为此,相关单位需根据《副教授职务评审权限移至学院(系)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上报学校。同时,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标准,按照学校审查通过的本单位副教授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强化对申报者人才培养和科研业绩的考察。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仍由公共课评议工作组统一评审。
三、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数量
(一)职务评审
教授岗位:面向校内设立约29个,其中:破格晋升3个左右,教学为主型1个左右;
副教授岗位:面向校内设立约50个,其中教学为主型3-4个;
校外人员拟聘教授、副教授岗位数量根据我校实际引进和调入人数确定;讲师、助教各级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岗位聘用
教授:二级岗位约10个,三级岗位约20个;
副教授:一级岗位约25个,二级岗位约40个;
讲师一级及以下岗位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说明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申报者材料,严格掌握评聘标准和条件,及时处理评聘过程中的问题,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学院报送的推荐人选必须排序,不得并列。
2.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其他要求继续按照2007年以来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通知的规定(见人事处网站/2014年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专栏)执行。
3.申报者成果和个人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4.请各单位向教师认真传达、解释2014年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同时注意组织2013年职评聘岗工作结束后已调入或已同意调入的教师和2014年新选留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申报。
5.附中、附小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参照执行。
教师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有关事宜,可与人事处教师事务办公室联系,电子邮件:jiaoshipingpin@126.com。
附:
 1. 中国人民大学教师人才培养情况综合评价表(见人事干部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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