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目的
学科综合考试,,旨在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掌握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进行考察,以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科研工作的资格。
(二)考试内容
学科综合考试,须根据“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要求命题,所出题目要有较宽的覆盖面,既要考核其掌握所修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学科前沿知识,又要考核其作为博士研究生应该具备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时间
学科综合考试,须安排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全部结束并成绩合格之后进行(一般为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未修完全部课程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综合考试。
(四)考试委员会
学科综合考试应以博士点为单位统一组织。每一个博士点可根据研究方向组成若干个综合考试委员会。综合考试委员会由本科和相关学科的三至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综合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五)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学科综合考试,须采取笔试加口试的形势。每种考试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
1.笔试部分以博士点为单位统一组织命题(不得为单个博士生组织单独笔试)。笔试部分试题不少于3题,考试统一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笔试答题本》答题。答题时使用统一颜色的笔书写,试卷经过专家委员会集体评阅后,确定成绩(按50分计算)。
2.口试部分程序为:
(1)综合考试委员会宣布考试题目(可采取试题分组抽签方式,试题不应少于3题);
(2)考生按要求回答问题;
(3)综合考试必须有专人记录。记录人要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记录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的情况。
3.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合计为学科综合考试最后成绩。综合考试成绩应有考试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签字。
(六)考试成绩的评定及处理
学科综合考试的成绩评定,采取合格、不合格办法进行。
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科学研究工作阶段;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重修有关课程或有针对性地布置其阅读有关书籍后,重考一次。重考合格者,进入博士论文相关科研工作阶段。重考仍不合格者,中止学业,按肄业处理。
凡重修有关课程和补行综合考试的学生,均须按有关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七)考试材料的管理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经综合考试委员会主席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有教务秘书负责将《学科综合考试报告书》妥善保存,待该生毕业时与其他材料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