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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留守”和对“留守”的关注
2015/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3-12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提供关爱服务,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近日,农村留守人口现象再次引发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及媒体的热切关注。 
  关注“留守”问题业已成为社会的共识。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以男性为主的中青年劳动力的外出使得留守的家庭成员主要由儿童、妇女和老人构成。人口流动使农村家庭承载的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功能开始弱化,婚姻、情感生活面临挑战。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叶敬忠教授的系列研究专著《别样童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阡陌独舞:中国农村留守妇女》、《静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书名形象地描绘出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生活状态。 
  因“留守”而引发的家庭及社会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丈夫外出打工进一步强化了丈夫在家庭决策中的主体地位,妇女有限的精力与繁重的农业生产和家庭照料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父母外出打工虽然提高了留守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但留守家庭的父母和孩子长期分居,致使“留守子女”存在情感缺陷或缺乏细致照料,对孩子性格的形成以及思想品德的培养也有消极作用;子女外出打工使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农村“留守老人”在居住方式、生活照料、精神需求等方面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农村留守人口现象的形成有诸多因素,如户籍制度依然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市民待遇;社会政策在教育、住房、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农民工家庭的支持和投入还不够,等等。究其实质,农村留守人口现象是劳动力转移带来的新情况,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也是城乡二元体制积累的社会问题。 
  要解决“留守”问题,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但我们不能仅仅是关注现象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对留守人口各种需求的关注,并“对症下药”采取具体帮扶措施。笔者认为,要从远近两方面着手: 
首先,立足当前,完善农村留守人口社会工作机制。落实儿童的监护责任主体,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鼓励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行动。倡导“留守”者与“外出”者通过手机、电脑等工具加强交流沟通,确保精神需求的实现。这也是《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提供关爱服务,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的政策含义所在。 
  其次,着眼长远,应逐渐打破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加快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各种城乡隔离的制度,为农村家庭实现有序流动、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幸福生活提供政策支持。我们也看到,《政府工作报告》就推进新型城镇化、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分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提出了具体举措。(来源:中国人口报2015年3月12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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