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科研体制改革,在高校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本着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的统一管理,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被确定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来源:
(一)学校一次性拨给的启动经费;
(二)学校拨给的办公经费;
(三)教育部投入及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
(四)重点研究基地承担的横向项目经费;
(五)按学校政策留归重点研究基地使用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支出权限:
(一)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承担全部责任。
(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授权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经费,凭课题负责人签章报销。课题经费下达时,重点研究基地预留10%的课题经费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课题组。
(三)重点研究基地其他支出一律凭重点研究基地公章及负责人签章报销。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支出范围:
(一)学校拨给的启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用于改善重点研究基地办公条件,装备重点研究基地科研设施,用作重点研究基地工作性质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会等)的会议经费和差旅费、日常办公经费,以及用于经财务处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教育部投入及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2/3用于科研课题经费,1/6用于学术会议经费,1/6用于购置图书资料。
(三)重点研究基地承担的横向项目经费,按《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横向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管理。
(四)教育部投入及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在确保完成重点研究基地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出课题及会议经费总额1/3的额度支付劳务费,该项经费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支取。
(五)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经费以及教育部设立的重点研究基地专门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日)执行。
(六)重大课题负责人所在重点研究基地为课题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科研课题经费的15%。
(七)其他按学校政策留归重点研究基地使用的收入经费的支出参照院系的相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1年3月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校 规章制度 科研 基地 经费 通知
送:校领导
发:全校各单位
学校办公室 2004年9月29日印发